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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钦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182号 

  被告人吴某钦,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无前科。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0时55分左右,被告人吴某钦酒后驾驶粤VP***2号小型轿车至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庵后村路段时,碰撞到隔离带及建筑物,造成被告人吴某钦受伤及车辆、建筑物、配套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钦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7mg/l00mL。经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吴某钦家属已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吴某钦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鉴定意见;3.勘验、辨认等笔录;4.书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钦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钦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少兵

检察官助理:李阳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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