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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鄱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吴某甲(另案处理)为了开发**北路,与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集资510万元,注册了鄱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开发**“市场路”的项目,吴某甲、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等人于2014年月8日,与**农机站的职工代表签订了土地出租协议,双方约定:农机站现有土地厂房出租给吴某甲等人,定70年不变(从2014年1月21日至2085年1月21日止),租金万元; 年月日,又与**农机厂的职工代表签订了土地出租协议,双方约定:农机厂地皮出租给吴某甲等人,租金60万元。

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得知吴某甲开发**“市场路”项目,便去吴某甲家中找吴某甲要求入股开发**“市场路”项目,吴某甲当时没有表态。过了一个月左右,吴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被告人吴某某入股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吩咐其妻子陈某按照吴某甲的要求,于2014年2月14日转万元到吴某甲妻子李某某(另案处理)的账户,入股开发**“市场路”项目。之后,吴某甲组织吴某乙、吴某丙、被告人吴某某等22人集资万元开发**镇“市场路”项目,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原机械厂、农机站的土地分割出售给他人建房和建设夜宵城。其中,建设夜宵城面积2780.8平方米(4.17亩);出售面积1398平方米(2. 097亩),销售金额622.7万元,股东分红万元,被告人吴某某从中分得 万元,已主动退赃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胜元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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