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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沙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吴某,男性,1993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93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现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街,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吴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王某杰、宋某文、李某军一起砍伐葫芦镇江村10组(小地名:“蜂子湾”)村民李某强的楠木树两株,并支付楠木款4100元。楠木树被砍伐后制成了六件原木,其中四件被吴某雇请的吊车拉到了乐山市中区绵竹镇嘉瑞大道处存放,规格(长度乘直径)分别为:520cm × 28cm、600cm × 26cm、115cm × 34cm、14cm × 37cm,剩下的两件原木留在了现场,规格(长度乘直径)分别为:450cm × 12cm、280cm × 16cm。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砍伐楠木树属于国家II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2020年7月24日吴某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树两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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