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739号
被告人吴栋梁,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2********,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街**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启涛,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3月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栋梁、牟启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日下午,许某某等人欲购买10包含MDMA成分的粉末(俗称“神仙水”)。许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吴栋梁转账人民币2400元、4800元,被告人吴栋梁收到钱后,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牟启涛转账人民币1000元,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牟启涛转账人民币5500元。当日18时许,被告人牟启涛在石狮市**街道**公园**路段将10包含MDMA成分的粉末贩卖给被告人吴栋梁,后被告人吴栋梁在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附近将上述毒品贩卖给许家华等人。
2.2019年4月5日21时许,吴某甲欲向被告人吴栋梁购买2包含MDMA成分的粉末。吴某甲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吴栋梁转账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吴栋梁收到钱后,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牟启涛转账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牟启涛收到钱后,将2包含MDMA成分的粉末藏匿于石狮市**大酒店一楼男卫生间垃圾桶,并其将藏匿毒品地点告诉被告人吴栋梁,吴某甲根据吴栋梁告诉其的地点拿到上述毒品。
3.2019年4月7日1时许,陈**欲向被告人吴栋梁购买5包含MDMA成分的粉末。陈**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吴栋梁转账人民币3200元、800元,被告人吴栋梁收到钱后,在晋江市**镇**水产品批发市场东门附近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牟启涛转账人民币3250元。被告人牟启涛收到钱后,将5包含MDMA成分的粉末藏匿于石狮市**大酒店一楼男卫生间垃圾桶,并将藏匿毒品的地点告诉被告人吴栋梁,陈文概根据被告人吴栋梁告诉其的地点拿到上述毒品。
2019年4月9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街**路**号抓获被告人吴栋梁,并当场查获一包含MDMA成分的粉末(净重1.57克),查扣被告人吴栋梁用于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及收取毒资的手机一部。2019年4月15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石狮市**路**号**幢**梯**室抓获被告人牟启涛,从其处查扣用于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及收取毒资的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等;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信息,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吴栋梁、牟启涛户籍证明,被告人牟启涛前科劣迹材料,被告人吴栋梁、牟启涛所使用的手机通话详单,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陈某某、吴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栋梁、牟启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被告人吴栋梁、牟启涛辨认贩卖毒品地点的笔录,被告人吴栋梁辨认被告人牟启涛、陈某某、许某某等人的笔录,吴某甲辨认被告人吴栋梁的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栋梁、牟启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启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璜瑜
检察员:许团圆
检察员:王志文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栋梁、牟启涛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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