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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桂星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吴桂星,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2001年3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6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08年2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5月13刑满释放;2015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桂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吴桂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吴桂星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汽车培训驾校门前人行道处,盗走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浩爵牌白色女装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9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桂星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吴桂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桂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桂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桂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桂星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及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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