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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桂粉、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222号

被告人吴桂粉(曾用名:吴绍凤),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4********,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暂住上海市静安区**村路**弄**号**室。2010年8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1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6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一日,并社区戒毒二年。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5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上前厢,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弄**室。2003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原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没收人民币六百元。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暂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上列三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桂粉、王某某、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17日、27日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起,被告人吴桂粉、王某某、高某某在本市静安区**弄**号**室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活动。其中,吴桂粉负责从上家处拿账号,并与上家结算“返水”后与另外两名被告分成。王某某提供场所,并负责操盘;高某某负责操盘及收取赌资。据查实,涉案账号累计洗码量为人民币29万余元。

2020年4月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了三名被告人,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相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码量照片等,证实涉案物品、查获的赌资和涉案码量的相关情况。

2.证人陆某某、朱某某、艾某某、侯某某、嵇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多人在查获的赌场内赌博的事实,以及三名被告人在赌场内的分工。

3.被告人吴桂粉、王某某和高某某的供述,证实三名被告人开设赌场以及在赌场内分工的具体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共和新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5.公安人员调取的户籍资料和相关刑事判决书,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和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桂粉、王某某、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桂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桂粉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科浓

检  察  官:闫  巍

检察官助理:胡俊君

2020年7月30日

附: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换押证》三份。

6.《案犯身份卡》三份。

7.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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