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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桥林受贿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省华蓥市煤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受贿罪,经华蓥市监察委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华蓥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经华蓥市监察委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华蓥市监察委解除留置措施,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华蓥市纪委、华蓥市监察委决定,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本案由华蓥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华蓥市煤炭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合计31.8万元。具体如下:

一.收受华蓥市**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28.3万元

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担任华蓥市煤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行政审批、煤矿复产、安全检查、传达上级政策、日常监管等方面给予**公司关照,先后多次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共计28.3万元。

2016年10月左右,郭某某在市煤管局吴某某办公室咨询煤矿复产的程序和规定,送给了吴某某3000元。

2016年12月左右,郭某某在市煤管局吴某某办公室咨询煤矿复产相关规定,送给了吴某某5000元。

2017年4月左右,郭某某在市煤管局吴某某办公室汇报**公司复产工作计划,送给了吴某某5000元。

2017年6月左右,郭某某在市煤管局吴某某办公室领取**公司复产相关文件,送给了吴某某5000元。

2017年8月左右,吴某某带队在**公司检查,郭某某在**公司食堂包间内送给了其5000元。

2017年10月左右,郭某某在**煤矿局领取标准化验收文件,在吴某某办公室送给了其5000元。

2017年12月左右,郭某某到市煤管局吴某某办公室找吴某某咨询政策,送给了吴某某5000元。

2018年春节前,吴某某在**公司检查工作后借用郭某某蓝黑色奔驰车回岳池县,郭某某将1万元放在副驾驶送给了吴某某。

2018年3月左右,郭某某到市煤管局办理**公司复产事宜,在吴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

2018年五一节前,郭某某到吴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

2018年7月,吴某某到市煤管局检查工作,事后郭某某在办公室送给了其1万元。

2018年8月左右,吴某某到**公司检查工作,事后郭某某在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

2018年9月左右,吴某某到**公司检查工作,事后郭某某在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

2018年国庆节后,郭某某到市煤管局吴某某办公室咨询政策,送给了吴某某1万元。

2018年11月,吴某某到**公司检查工作,事后在郭某某办公室,郭某某送给其1万元。

2018年12月,郭某某到市煤管局吴某某办公室汇报工作,送给吴某某1万元。

2019年春节前,郭某某到市煤管局吴某某办公室拜年,送给其2万元。

2019年5月左右,郭某某到市煤管局吴某某办公室交流工作,送给其3万元。

2019年8月左右,郭某某到吴某某办公室汇报工作送给吴某某3万元。

2019年11月,郭某某驾车到吴某某位于广安区凌云路小区门口,送给其3万元。

2020年春节前,郭某某到市煤管局吴某某办公室拜年,送给其6万元。

二.收受华蓥市**煤业有限公司股东郑某某1.5万元

2018年3月左右,郑某某让吴某某帮忙查找煤矿关停相关文件,事后郑某某在市煤管局附近吴某某车上领取上述文件,给了吴某某1万元。

2018年上半年,郑某某在市煤管局吴某某办公室咨询**煤业公司关停后国家补偿情况,送给了吴某某5000元。

三.收受原华蓥市**煤业有限公司工人付某某2万元

2018年7月,付某某因在**煤业公司工作患尘肺病后通过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决申请执行**煤业公司赔偿款27万元,**煤业拒不执行。后经过吴某某协调,付某某顺利领取了赔偿款。2018年11月左右,付某某在华蓥中学正门红灯处送给吴某某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纪违法款3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1.8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真诚悔罪、积极全额退赃,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赞

2020年5月2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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