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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欢华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905号

被告人吴欢华,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11997********,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东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欢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起,被告人吴欢华在本市桥头镇先后使用微信号ai*******(昵称@_@)、QQ号281*******(昵称咖啡不加糖),假冒女性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进行微信情感聊天,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取得信任后,吴欢华虚构自己生病、家人生病、家里需要钱等事由多次向王某某借取或索取共计164625.79元。期间,吴欢华偿还221.39元。综上,吴欢华共骗取王某某164404.4元,并将资金主要用于个人生活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微信聊天、交易记录等书证,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欢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欢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欢华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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