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吴正平,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娄底市**分局**大队大队长,家住娄底市娄星区**院**苑**栋**单元**室。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吴正平被娄底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2019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娄底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正平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调查两次(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5月10日、自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25日、自2019年8月25日2019年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8年1月18日,被告人吴正平任娄底市**分局**大队教导员,2013年4月,被告人吴正平开始主持娄底市**分局**大队工作,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吴正平任娄底市**分局**大队大队长。
2013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吴正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肖某甲(另案处理)、肖某乙(另案处理)、孙某某、肖某丙、曾某某等人所送的香烟、牛肉、猪肉、青鱼等物品及人民币57.8万元,为肖某甲、肖某乙、孙某某、肖某丙、曾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充当肖某甲、肖某乙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具体事实如下:
㈠2015年8月18日,娄底市娄星区成立娄星区爆破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娄底**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娄底市**爆破有限公司、娄底**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娄底**爆破有限公司、涟源市**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新化县**爆破有限公司、娄底市**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爆破有限公司等9家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督导和检查。上述9家单位均因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而被责令暂时停止使用民爆物品仓库进行整改。
由于娄底**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问题较少,容易整改到位,2015年10月份左右,肖某甲、谢某某、白某某、万某某与娄底**爆破责任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某签订了《合伙协议》,组成共同经营体,合伙经营民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等业务。为取得被告人吴正平的关照,肖某甲、谢某某、白某某、万某某、孙某某等人约定将共同经营体六分之一的股份送给被告人吴正平作为干股,该干股计入肖某甲名下。当肖某甲告知被告人吴正平此事时,被告人吴正平拒绝收受干股。
2015年10月15日,娄底**爆破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验收,恢复使用民爆物品仓库。共同经营体经营期间,肖某甲等人请求被告人吴正平对其他爆破公司进行验收时严格把关。至2016年8月,湖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县**爆破有限公司等公司多次申请验收,被告人吴正平均以公司仓库没有国土、规划手续为由不予验收,导致娄底市娄星区的爆破业务由该共同经营体独家经营。该共同经营体2016年分红利8次,每股所分红利共计50万元。肖某甲领取分配给被告人吴正平的红利后,分8次共送给被告人吴正平40万元并告知其款项来源。具体如下:
1.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肖某甲在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南路长沙银行对面的七号菜馆附近送给被告人吴正平5万元。
2.2016年3、4月份的一天,肖某甲在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南路长沙银行对面的七号菜馆附近送给被告人吴正平5万元。
3.2016年5月份的一天,肖某甲在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南路长沙银行附近送给被告人吴正平5万元。
4.2016年6月份的一天,肖某甲在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南路长沙银行附近送给被告人吴正平5万元。
5.2016年7月份一周末上午,肖某甲来到被告人吴正平家中送给被告人吴正平5万元。
6.2016年8月份的一天,肖某甲在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体育场附近送给被告人吴正平5万元。
7.2016年9月份的一天,肖某甲在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大道吉泰领寓附近送给被告人吴正平5万元。
8.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肖某甲在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大道吉泰领寓附近送给被告人吴正平5万元。
㈡2018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因娄底**爆破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运营平稳,公司总经理孙某某、副经理李某甲以及白某某商量后决定借被告人吴正平的母亲生病住院以及女儿考上大学的机会送5万元给被告人吴正平表示心意。之后,孙某某从白某某手中借了5万元并约被告人吴正平在其家楼下见面。见面后,孙某某以被告人吴正平女儿考上大学的由头将5万元送给被告人吴正平。
㈢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肖某乙在娄底市娄星区文化广场找到被告人吴正平,要求被告人吴正平对金和康年大酒店9楼的洗浴中心予以关照,被告人吴正平要求洗浴中心要搞的话不能发招嫖名片,不能打广告,不能让外国妹子卖淫,肖某乙表示同意。至2016年11月份左右,肖某乙为求得被告人吴正平的关照分7次共送给被告人吴正平8万元及黄鹤楼1916香烟6条。具体如下:
1.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肖某乙在娄底市娄星区文化广场送给被告人吴正平2万元及黄鹤楼1916香烟2条。
2. 2015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肖某乙在418华天地下停车场送给被告人吴正平1万元。
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肖某乙在418华天地下停车场送给被告人吴正平1万元及黄鹤楼1916香烟2条。
4.2016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肖某乙在被告人吴正平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吴正平1万元。
5.2016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肖某乙在娄怀高速娄底西入口附近送给被告人吴正平1万元及黄鹤楼1916香烟2条。
6.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肖某乙在被告人吴正平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吴正平1万元。
7.2016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正平带队对金和康年大酒店9楼的洗浴中心进行检查。因该洗浴中心违规设置防盗门、密码锁,被告人吴正平等人将该洗浴中心门、锁砸烂后进入该洗浴中心进行检查。当夜,肖某乙约被告人吴正平在娄底市娄星区文化广场附近见面并送给被告人吴正平1万元。
㈣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肖某丙和吴某甲两人约定一起在娄底市娄星区开洗浴中心,之后,肖某丙找到被告人吴正平,告诉被告人吴正平自己想开一家洗浴中心并请求被告人吴正平予以关照。2013年6月,肖某丙和吴某甲在娄底鹏泰和一酒店5楼开设的洗浴中心开始营业。至2015年年初,肖某丙为求得被告人吴正平的关照分5次共送给被告人吴正平3.2万元以及和天下香烟2条,牛肉、猪肉、青鱼若干。具体如下:
1.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肖某丙在被告人吴正平家楼下送给被告人吴正平6千元及20斤左右的牛肉。
2.2013年9月26日,娄底市公安局**分局****大队对鹏泰和一酒店5楼的洗浴中心进行查处,查获一对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肖某丙在被告人吴正平的办公室找到被告人吴正平,请求被告人吴正平给予关照,并要将1万元送给被告人吴正平,被告人吴正平予以拒绝。因担心洗浴中心再被查处,肖某丙和吴某甲决定停止营业。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肖某丙为了让洗浴中心重新营业,在娄底市娄星区鸿源紫荆酒店附近送给被告人吴正平8千元及80斤左右的猪肉。
3.2014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肖某丙在天下梅山茶楼送给被告人吴正平6千元及和天下香烟2条。
4.2014年端午节左右的一天,肖某丙在天下梅山茶楼附近送给被告人吴正平6千元及30斤左右的青鱼。
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肖某丙经被告人吴正平同意后来到被告人吴正平家中,将6千元及70斤左右的猪肉交给贺某某。
㈤2016年年底,曾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高盛顶贯酒店4楼经营足浴店,为取得被告人吴正平的关照,曾某某于2018年分2次共送给被告人1.6万元。
1.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曾某某在被告人吴正平家楼下送给被告人吴正平1万元。
2. 2018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曾某某在被告人吴正平家中,以被告人吴正平的女儿考上大学的由头将6千元送给被告人吴正平。
二、徇私枉法罪
2017年9月1日,娄底市公安局**分局****大队民警胡某某、吴某乙在工作中发现孙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次日,娄底市公安局**分局对孙某某、周某某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胡某某发现聂某甲(另案处理)使用彭某乙的农业银行账户向孙某某、周某某共同的上线彭某甲(已判刑)汇入270余万元资金,认为聂某甲有非法经营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胡某某将此情况向被告人吴正平汇报后,被告人吴正平安排胡某某将聂某甲抓捕归案。
聂某甲得知孙某某、周某某等人被抓后,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让肖某乙找被告人吴正平疏通关系。在肖某乙找被告人吴正平说情过程中,被告人吴正平要肖某乙劝聂某甲自首。2017年10月底的一天,肖某乙和聂某甲的妻子廖某某在娄底市公安局**分局门口将被告人吴正平接上车,在开车送被告人吴正平回家的过程中,肖某乙请求被告人吴正平对聂某甲非法经营案予以关照,下车后,肖某乙将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及4条黄鹤楼1916香烟送给被告人吴正平。次日上午,被告人吴正平在其办公室当着胡某某、肖某乙的面要求肖某乙带聂某甲来投案自首,并要胡某某对聂某甲非法经营案作行政案件处理。
2017年10月30日16时许,肖某乙陪同聂某甲到娄底市公安局**分局****大队投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万元。当日,娄底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对聂某甲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圆整。聂某甲被行政拘留后,胡某某认为聂某甲非法经营案涉及金额大,需要继续核查,被告人吴正平表示聂某甲的案件已经作了治安处罚无须再查,要聂某甲再退缴5万元违法所得,胡某某表示同意。2017年11月16日,聂某甲又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不久,肖某乙、聂某甲请吴正平、胡某某等人在肖某乙家中吃饭表示感谢。
2018年12月10日,娄底市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在娄底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会议室将吴正平带到娄底市纪检监察办案中心进行调查。同日,娄底市监察委员会在被告人吴正平家中搜查时扣押39万元现金。到案后,被告人吴正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聂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2019年3月7日,贺某某主动为被告人吴正平退缴赃款2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关于李某乙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吴正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娄底市**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合伙协议、分红明细发放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关于娄底市***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恢复使用民爆物品仓库的请示、足浴休闲中心场地租赁协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娄底市公安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于2015年至2018年12月查处的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案件的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肖某甲、万某某、谢某某、孙某某、白某某、贺某某、李某甲、肖某乙、彭某乙、聂某乙、张某某、成某某、肖某丁、李某乙、尹某某、肖某丙、吴某甲、毛某某、胡某某、吴某乙、郭某某、曾某某、聂某甲、廖某某、彭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正平的供述与辩解;4.贺某某、肖某乙、廖某某的辨认笔录;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扣押款物文件清单,移送涉案款物文件清单,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娄底市公安局**分局政工监督室的情况说明,娄底市公安局**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吴正平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正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正平多次受贿,数额巨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被告人吴正平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正平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程鹏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正平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调查卷贰拾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赃款6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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