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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正强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71号

被告人吴正强,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减刑于2004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正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7日,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正强求购毒品,双方约定在重庆市北碚区正义路交易。当天11时许,吴正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刘某某。交易完成后,吴正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吴正强身上搜出毒资人民币500元,从刘某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24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共净重0.16克)。被告人吴正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人民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正强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2859号检验报告;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正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正强故意非法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正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正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吴正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正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婷婷

检察官助理:毛海霖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正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六页

3.涉案毒品等物品已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依法扣押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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