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吴永友(曾用名吴亚虾),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坡**村**号。2015年11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永友、陈某甲涉嫌抢劫罪,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永友、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让陈某丙提供二维码于是陈某丙就将妻子黄某甲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发给陈某甲,过了几天,陈某甲告诉陈某丙借用二维码是用于在高速公路碰瓷收款的。2020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吴永友、陈某甲、陈某丁(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宝马小汽车先后在广州花都往四川方向的高速上、广明高速西迳路段、二广高速采取虚构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200元、胡某某7000元、杨某甲4900元,其中被告人吴永友、陈某甲、陈某丁(另案处理)用陈某丙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收款2200元、7000元、4000元。案发后,吴永友、陈某甲、陈某丙的家属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被告人陈某乙明知陈某戊等人借用二维码用于碰瓷诈骗仍提供赖某某、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给陈某戊等人使用。2020年4月21日晚,陈某戊(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奔驰轿车先后在沿江高速民田互通路段、沿江高速k3+900路段、广州绕城高速距新光快速路1.1公里处采取虚构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方式骗取林某某1000元、韦某某6850元、余某某5500元,其中陈某戊、黄某乙用陈某庚的微信二维码收取赃款1000元以及用陈某辛的支付宝二维码收取赃款6850元和5500元。另外被害人冉某某、杨某乙、陈某壬、何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1下午和晚上在珠三角环线高速、大广高速花都段、珠三角环线高速和大广高速交界路段、珠三角环线高速红群出口附近路段被他人以虚构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方式骗走9888元、1500元、1800元、5800元,其中冉某某扫赖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支付9888元,杨某乙、陈某壬、何某某扫陈某己的微信二维码支付1500元、1800元和5800元。案发后陈某乙的家属积极赔偿以上七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甲、赖某某、陈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吴永友、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永友、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采取虚构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永友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永友、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青凡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吴永友、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二张,散页二份
3.本案扣押物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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