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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永标、陈英雄盗窃案)_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吴永标,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永泰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永泰县**乡**村**桥**号。被告人吴永标2005年因抢劫罪被福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4月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2因盗窃罪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泰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英雄,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90********,汉族,文盲,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西省上饶县**乡**村**号。被告人陈英雄2017年因盗窃罪被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因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泰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永标、陈英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永标、陈英雄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案材料,被告人同意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永标于2020年4月初,在-QQ群内认识了被告人陈英雄,双方得知对方均会使用工具技术开启防盗门的门锁,二人便商议双方一起在福建省境内实施盗窃。实施盗窃时,由吴永标驾驶车辆,路上开资双方平摊,盗窃得来的财物双方平分。2020年4月份,被告人吴永标伙同陈英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具体是:

1、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吴永标伙同被告人陈英雄驾驶车辆到泰宁后,在泰宁县杉城镇和平中街**号**室杨某甲的家中盗窃了4银圆、20余枚铜钱、10余块手表、两个金戒指、一个银质手镯等物品:

 2、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吴永标伙同被告人陈英雄在泰宁县杉城镇和平中街**号**室陈某某的家中盗窃了银质饰品;   

 3、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吴永标伙同被告人陈英雄在泰宁县杉城镇老造纸张宿舍楼**单元**单位**室杨某乙的家中盗窃了两个银圆、银质饰品等物品。在泰宁县城关盗窃得手后,吴永标将在泰宁县与陈英雄二人盗窃得来的所有物品以40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刘某某(另案处理)。

4、2020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吴永标伙同陈英雄二人在尤溪县西城镇**花园**号楼**室陈某某使的家中,盗窃了贰条彩金项链、五个银手镯、一套银首饰、白金戒指两枚、银戒指一枚等物品。经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涉案物品进行价值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4573. 67元人民币。

5、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吴永标伙同陈英雄二人在尤溪县西城镇**大道**号**单元**室张某某的家中盗窃了一个保险箱,在保险箱内盗得玉制品一个。

6、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吴永标伙同陈英雄二人在明溪县雪峰镇**小区**幢**室吴某某的家中盗窃了三瓶白酒。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吴永标、陈英雄被泰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表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甲、陈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吴永标、陈英雄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8、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永标、陈英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永标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永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永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永标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英雄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英雄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陈英雄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英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益全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永标、陈英雄现羁押在泰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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