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113号
被告人吴永标,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5日因盗窃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永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吴永标独自一人窜至苍南县灵溪镇灵溪街184号附近,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小米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90元)窃走,后因将该车没电停放在苍南县第七实验小学后的河边。
2、2020年3月27日晚,被告人吴永标独自一人窜至苍南县灵溪镇河滨西路227号附近,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绿佳牌电动二轮车(价值人民币864元)窃走,事后将该车卖与他人,非法获利300元。
3、2020年3月31日晚,被告人吴永标独自一人窜至苍南县灵溪镇莲池路253附近,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奔宝牌电动二轮车(价值人民币343元)窃走,事后将该车卖与他人,非法获利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张某某、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永标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永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永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永标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永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以恒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永标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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