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吴汉峰,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2012年12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汉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吴汉峰在明知自身没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杨某某获取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小学学位的情况下,仍然编造自己在教育系统认识人,可以搞到学位的事实,虚构“王科长”的身份,以交定金、疏通关系、交助学补助金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5300元,所得款项均用于个人消费。
由于被告人吴汉峰未解决被害人杨某某小学学位的问题,又不能将上述诈骗款项归还被害人。在学校开学后,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汉峰便与被害人签订一份因生意借款协议,并约定还款日期,但是截至被害人报案未能如期归还诈骗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汉峰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物证;5.书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汉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汉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包琳琳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汉峰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4.移送随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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