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80********,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人,住广东省雷州市****街道**街**号**栋**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逮捕,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雷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商请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将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指定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吴某甲通过上线吴某乙(已起诉)取得赌博网站(//ys01368ys168.com)及会员级别账号后,招揽及接受他人等人投注七星彩私彩,并从中获得贩卖私彩贩卖所得利润。被告人吴某甲与上线吴某乙通过通过银行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进行每期私彩赌资交易。
经查,被告人吴某甲接受参赌人员朱某某、李某某和余某某购买私彩数额共53555元人民币,并全部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上线吴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
2、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人吴某乙供述和辩解;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银行卡交易记录辨认、下线确认名单、支付宝交易记录辨认、收入下线赌资核算表;
7、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贩卖私彩方式开设赌场,接受赌客投注赌资53555元,并全部转账给上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炳胜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本案案卷材料十册,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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