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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江文盗窃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吴江文,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号,在三亚市无固定住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19年4月28日犯盗窃罪被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江文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00时许,被告人吴江文在三亚市**路**电脑城**街**奶茶店买奶茶时,发现被害人王某甲的一部iphonell手机放在收银台上充电便心生贪念,又让王某甲帮其调制一杯果汁,后趁王某甲不备盗走该手机逃离现场。盗窃得逞后,吴江文将手机藏匿在三亚市**路**巷铁皮缝内。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37元。

2020年9月2日4时许,被告人吴江文被抓获,后配合民警追回被盗手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iphonell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视频截图指认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江文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8.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裁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江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江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8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江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江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江文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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