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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江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205号

被告人吴江,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1********,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办事处****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同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吴江来到瑞安市仙降街道兴派鞋厂门口,窃取被害人黄某某妻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女式自行车。

同月12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吴江来到瑞安市仙降街道天翼网咖门口,窃取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赛车型白色自行车。

同月18日15时06分许,被告人吴江来到瑞安市仙降街道康华鞋业门口,窃取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自行车。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吴江在瑞安市仙降街道上西村路飞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出监人员通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吴某乙、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江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秋

检察官助理:陈文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江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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