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吴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1年1月19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江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赵某甲(另案处理)伙同被害人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麻园路吴家湾“73空间KTV”门口打伤胡某某,赵某甲要求罗某某一起出钱赔偿胡某某,罗某某无力赔偿,加之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陈某某的轿车撞伤他人,导致陈某某赔偿伤者5万余元,罗某某便躲避赵某甲、陈某某等人不见面。期间,赵某甲等人四处寻找罗某某,并听他人讲罗某某说如果逮住赵某甲要整赵某甲,赵某甲等人一直对罗某某怀恨在心。2018年7月23日晚上,赵某甲得知罗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学院路出现,便纠集被告人吴江以及赵某乙(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靳某某(另案处理)、小吉吉(身份待查)等十余人,驾驶三辆车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学院路强行将罗某某带上车,拖往金海湖新区小坝镇大仲村“后山”上。到上山后,吴江、赵某甲、赵某乙、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靳某某等人持木棒、钢管、橡胶棒等器械威胁罗某某,要求罗某某一起出钱赔偿被打伤的胡某某,罗某某称自己暂时没钱,赵某甲便持橡胶棒殴打在罗某某头部致罗某某当场昏迷。随后,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又用矿泉水将罗某某淋醒,并用言语威胁罗某某,罗某某答应出钱后,赵某甲、赵某乙等人问罗某某是否讲过如果逮住赵某甲要打赵某甲,罗某某否认此事,赵某甲随即喊小风霸(身份待查)当场质证,罗某某仍不承认此事,后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将罗某某带回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花牌坊释放。事后,罗某某不敢报警处理此事,也不敢继续在毕节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江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江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江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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