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吴沙吉,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2001********,彝族,农民,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乡**村**组**号。2019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2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沙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沙吉伙同卢某某、申某某(均另处)及刘某某(在逃)窜至本市锦江区菱安路与静远路交叉路口,发现被害人冯某某将牌照号为川A*****的荣威牌I6汽车停放在该处,在车内驾驶座位上睡觉。被告人吴沙吉见深夜周围无人,即伙同申某某望风,趁被害人冯某某休息不备之机,由卢某某、刘某某先后下手从汽车中控空调出风口上盗窃幻夜黑色华为牌nova4e MAR-AL00型(内存6G+128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0元。被告人吴沙吉等人盗得手机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冯某某发觉并驾车追赶。追至本市锦江区花园街123号附近,在万科城市花园小区的保安队员邓某某、杨某某等人的帮助下,被害人冯某某将被告人吴沙吉及卢某某、申某某抓获并报警,公安机关闻讯赶到现场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沙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沙吉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吴沙吉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 红
检察官助理:谌洪斌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沙吉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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