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829号
被告人吴沛伦,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86********, 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释放,同年3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沛伦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31日至9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4日至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吴沛伦入职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重庆*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参与房产项目销售工作。2018年8月30日,*甲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因避税需要,以*甲公司的名义支付工商代办费用,成立重庆*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并指派吴沛伦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吴沛伦占有*乙公司99%股份,*甲公司员工辜某某占1%股份。
2018年10月29日,张某某因避税需要,让与*甲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丙公司将*甲公司销售佣金共计210.9799万元转账至*乙公司账户,后吴沛伦使用其办理的*乙公司账户U盾,于2018年11月9日分别从*乙公司银行账户向其朋友的*丁公司账户转款65万元,*戊公司转款60万元。后*丁公司应吴沛伦要求转款30万元至吴沛伦妻子王某某的个人账户,王某某消费27.7万购买一辆轿车。*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发现后向吴沛伦索要上述款项,吴沛伦拒不返还。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吴沛伦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王某某所购买涉案轿车,已冻结*丁公司账户65万元,已冻结*戊公司账户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销售明细、合作协议、代办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居间服务合同、缴税证明、工资表、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辜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沛伦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沛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超
检察官助理:雍 杉
2020年11月11日
附:
1. 被告人吴沛伦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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