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吴治坚,小名“老坚”,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71981********,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巍山县**镇**村委会**号。
被告人陈国平,小名“国平”,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71981********,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巍山县**镇**办事处**街**号。
被告人杨发张,小名“家寿”,绰号“小胖”,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巍山县**镇**村委会**号。2018年1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开松,小名“小松”,绰号“半仙”,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7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巍山县**镇**村委会**号。
上列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巍山县人民检察批准,于12月1日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治坚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发张、陈国平、李开松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巍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于2019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他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将案件退回巍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5月6日重报审查;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6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吴治坚、华某某(未成年人,分案处理)、陈国平、杨发张、李开松、赵某某(未成年人,分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巍山县庙街镇周边恃强凌弱、打架斗殴、为非作恶、滋事扰民,形成成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成员在吴治坚或华某某的纠集下,多次在巍山县庙街镇双堆村等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故意伤害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吴治坚在巍山县庙街镇双堆村客场为其子办满岁客,邀请了被告人陈国平、华某某、杨发张、李开松、赵某某等人。在宴席过程中,华某某、杨发张、李开松、赵某某等人帮忙吴治坚上菜、敬酒、招呼客人。傍晚,上述人员在最后一巡吃完酒席后从客场离开,吴治坚、华某某往吴治坚家方向走,陈国平、杨发张、李开松、赵某某骑摩托准备前往庙街。同时,庙街镇左三村村民左某某、李某某收工后从庙街镇驾车准备返回左三村。当晚19时许,左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未落户本田车、李某某驾驶一辆车号牌为云L902CA长城哈佛H2越野车途经双堆村赵家路段时,遇到吴治坚等人行走在路上,因左某某鸣喇叭,吴治坚与左某某发生纠纷。左某某将车停在路边后下车,之后吴治坚与其发生争执,进而引发二人斗殴。在吴治坚和左某某争执过程中,李某某下车劝架。华某某见状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冲拢吴治坚、左某某、李某某三人后用刀乱捅,捅伤左某某、李某某、吴治坚。李某某的大腿外侧和肋部被捅后跑脱,之后打电话向亲属求救。华某某在用刀乱捅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手指受伤,遂打电话叫来杨发张、李开松、赵某某、陈国平。杨发张、李开松、赵某某、陈国平来到后与吴治坚、华某某用拳脚殴打左某某。吴治坚等六人将左某某打倒在路边沟中后,继续使用石头、木棒等工具殴打躺在沟中的左某某直至左某某生命垂危。当晚,左某某被赶到现场的亲属送往巍山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左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捅刺背部致右肺叶破裂大量失血合并头部受钝器损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故意毁坏财物
2018年10月24日19时3分左右,吴治坚、华某某、杨发张、陈国平、李开松、赵某某等6名被告人在对左某某、李某某实施殴打后仍不泄愤,经吴治坚、华某某提议,6人用石头、棒球棍、木棒打砸左某某和李某某二人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临时牌照为云LOV138的白色本田思域轿车和一辆牌照为云L902CA长城哈佛H2越野车砸坏,导致两辆车严重损坏,并砸毁李某某装放在越野车上的一部苹果6S手机。在打砸车辆过程中,被告人华某某为泄私愤还将两辆车的油箱盖撬开并用打火机将两辆车的油箱点燃,后被他人扑灭。
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两辆车、一部手机价值共计37400元。
(三)敲诈勒索
2018年6月25日,吴治坚母亲杨某某在双堆村附近的农田里以谢国花帮龚某某户打药水将其户秧苗打死为由跟谢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杨某某的2颗牙齿脱落,被告人吴治坚得知情况后对谢某某实施殴打,并邀约陈国平等人对前来了解询问情况的谢某某丈夫高某实施威胁和殴打。当日及次日,龚某某妻子高某兰陪同杨某某到巍山县人民医院就诊。2018年7月4日,吴治坚以对巍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情况不满意为由,邀约陈国平等人将龚某某夫妇叫到庙街镇古朴人家餐厅,对龚某某夫妇实施威胁并索要高额赔偿金,后龚某某夫妇被迫赔偿给吴治坚12000元的赔偿金。
201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巍山县庙街镇佛堂村村民字某某、石某某夫妇驾驶三轮车拉着烤烟从庙街烟草站返回佛堂村途经双堆村吴治坚户门口时,石某某在会车过程中不慎刮擦到吴治坚户停放在路上的一辆三轮车,导致吴治坚家的三轮车前大灯玻璃灯壳损坏。被告人吴治坚当晚以石某某将其户停放在路上的三轮车和二轮摩托车撞坏为由,私自将字某某夫妇拉着的两车烤烟扣下,要求字某某夫妇赔偿2000元钱,否则不准字某某、石某某夫妇将烤烟拉走。字某某夫妇被迫拿给吴治坚600元现金后才得以将烤烟拉走。次日,被告人吴治坚再次到庙街烟草站找到字某某,要求其再支付500元修理费,字某某拒绝后离开修理铺。
2017年正月初三,庙街镇双堆村张某某户放弃承包本村客场,当日被告人吴治坚以2000元每年的的费用承包客场,经吴治坚允许,张某某户将为自家建房工程老板的一台搅拌机暂借停放在客场内。10多天后,被告人吴治坚要求张某某户将搅拌机拉走,在张某某夫妇等人前往客场去拉搅拌机的时候,吴治坚要求张某某户支付1500元的寄存费,否则就不准将搅拌机拉走,张某某妻子杨某芬多次跟吴治坚商量,后被迫拿给了吴治坚800元钱才得以将搅拌机拉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损坏的车辆、现场遗留的工具、痕迹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协议书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龚某某等人的陈述;4.张某等证人证言;5.被告人吴治坚、陈国平、杨发张、李开松及另案人员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及照片;8.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治坚、陈国平、杨发张、李开松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性质恶劣;故意损坏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告人吴治坚、陈国平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吴治坚、陈国平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杨发张、李开松的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发张2018年1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利平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治坚、陈国平、杨发张、李开松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8册、秘密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12张(其中1张位于补充侦查卷);
3.涉案物品现扣押于巍山县公安局。
4.被害人左某某父亲左某龙家住巍山县**镇**村,联系电话151****1187;被害人李某某家住巍山县庙街镇左三村,联系电话158****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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