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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治海挪用资金、敲诈勒索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吴治海,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任颍泉区****村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阜阳市颍泉区******号。被告人吴治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治海涉嫌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3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查后分别于2019年2月1日、4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6月7日,时任颍泉区**镇**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吴治海,安排村会计代某某,将**镇政府下拨给**村的“一事一议”工程款缺口补助资金中的35万元转至吴治海银行账户上,同日吴治海即将该35万元中的30万元转至张某某银行账户中,用于个人经营,其余5万元被其个人使用。2018年2月初,在得知相关部门调查**村账目问题时,吴治海将该35万元部分归还给村会计代某某。

(二)2011年1月,吴治海从原**供销社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路东侧土地一块,其中合同标明该块土地中预留12米宽道路,该道路系**镇**街规划道路。后李某某与他人在**镇街上合伙开发小产权房(位置在该规划的12米宽道路东边,需经该规划路才能直达**路)。2014年8月份,吴治海得知此情况后,通过梁某某传话,以堵住该规划路路口为要挟,要求李某某支付80万元,李某某被迫支付给吴治海50万元,后吴治海在该规划路段修了58米长,8米宽的水泥混凝土路面。经颍泉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路段造价为人民币62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治海人口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干部履历表、转让协议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治海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治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治海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治海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被害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小区**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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