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吴泮凤,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合肥市庐阳区**村**栋**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街道**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5日被重庆市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9月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被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0月10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因在哺乳期内,于2018年9月15日被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泮凤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吴泮凤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冰毒后,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26日,吴泮凤在合肥市**路**路交口处**大厦附近,以600元价格向杨某某出售约0.3克冰毒。
2.2018年9月27日,吴泮凤在合肥市庐阳区**村以600元价格向杨某某出售约0.3克冰毒。
3.2018年9月28日,吴泮凤在合肥市庐阳区**酒店以900元价格向杨某某出售约0.3克冰毒。
2019年9月30日凌晨2时,被告人吴泮凤在合肥市庐阳区**村**栋**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材料,病例,查询证明,情况说明,交易记录截图;2.证人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泮凤明知冰毒是毒品,仍多次进行贩卖,共计约0.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泮凤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小刚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泮凤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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