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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洋明、章松等诈骗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吴洋明,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队。被告人吴洋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松,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小组**号。被告人章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小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小组**号。被告人章某甲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4月12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小组**号。被告人章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队。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铙市余干县**乡**小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8日释放并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小组**号。被告人吴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7********,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江西省景德镇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章某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丁,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1********,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小组**号。被告人章某丁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小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3********,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组**号。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释放并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271991********,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组**号。被告人李某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洋明、章松、赵某某、章某甲、章某乙、吴某甲、胡某某、吴某乙、章某丙、章某丁、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13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洋明、章松先后伙同赵某某、章某甲、章某乙、吴某甲、胡某某、吴某乙、章某丁、李某乙等人,以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诈金花”赌博的方式,虚构存在其他网络参赌人员一同赌博的事实,通过事先调整好顺序的扑克牌,诱骗被害人投注,再假扮玩家与被害人比牌,造成被害人赌输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下注资金。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吴洋明、章松、赵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在被告人章某丙住宅,通过上述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丁41910元、被害人徐某某43010,后以奖励的名义分别退给李某丁300元、徐某某300元。

2.2019年5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吴洋明、章松、赵某某、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丁等人在被告人章某丙住宅,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某105110元,后以奖励的名义退给郭某某300元。被告人李某甲提供微信账号,用于实施诈骗。被告人章某丙提供银行卡用于收取赃款。

3.2020年2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吴洋明、章松、章某甲、章某乙、胡某某等人在江西省余干县乌泥镇政府附近某出租屋,通过上述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黎某某34010元、被害人肖某某21210元。被告人李某乙利用被告人李某丙的微信账号参与该起诈骗犯罪,并分得4350元。

4.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吴洋明、章松、章某甲、章某乙、胡某某等人在江西省余干县乌泥镇政府附近某出租屋,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15910元。

被告人吴某乙与章松系夫妻关系,吴某乙还为章松实施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给予资金支持、保管赃款等。被告人李某甲与章某甲系夫妻关系,其明知章某甲参与诈骗犯罪,仍提供微信用于收取赃款、帮助章某甲练习喊麦等。被告人章某丙明知章松等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场所、提供银行卡用于收取赃款,并收取一定费用。

被告人吴洋明、章松、吴某乙涉案诈骗金额合计260260元;被告人赵某某、章某丙涉案金额合计189130元;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李某甲涉案金额合计175940元;被告人吴某甲涉案金额合计84320元;被告人胡某某涉案金额合计71130元;被告人章某丁涉案金额合计104810元;被告人李某乙涉案金额合计55220元。被告人李某丙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将微信账号提供给李某乙用于收款、转账,并从李某乙处分得赃款1000元,其涉案金额为3401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丁、李某乙、李某丙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洋明、章松、吴某甲、胡某某、吴某乙、李某甲、章某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章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丁、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洋明、章松、赵某某、章某甲、章某乙、吴某甲、胡某某、吴某乙、章某丙、章某丁、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诈骗罪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洋明、章松、赵某某、章某甲、章某乙、吴某甲、胡某某、李某乙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乙、章某丙、章某丁、李某甲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丁、李某乙、李某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洋明、章松、吴某甲、胡某某、吴某乙、李某甲、章某丙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洋明、章松、赵某某、章某甲、章某乙、吴某甲、胡某某、吴某乙、章某丙、章某丁、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晓丽

2020年8月10

                                      

附件:1.被告人吴洋明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被告人章松、赵某某、章某乙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被告人章某甲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被告人吴某乙退出110000元;被告人章某丁退出2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退出17920元;被告人胡某某退出20000元;被告人章某丙退出6000元;被告人李某乙退出12000元。上述退赃款公安机关已经部分发还给被害人,剩余部分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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