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吴津津,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所在地江苏省通州市,租住江苏省涟水县**小区**栋**室。被告人吴津津曾因卖淫,于2012年4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卖淫,于2015年10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7年11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罚款五百元;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津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吴津津通冒充其父亲吴某甲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虚构工程需要资金、赔偿工人损失等事由的方式,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尤某某共计人民币26.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及黑羊2只,上述款物合计26.9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吴津津冒充其父亲吴某甲的名义,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尤某某2万元。
2.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吴津津冒充其父亲吴某甲的名义,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尤某某5万元。
3.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吴津津冒充其父亲吴某甲的名义,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尤某某5万元。
4.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吴津津冒充其父亲吴某甲的名义,以做工程请人吃饭为由,骗得被害人尤某某0.5万元。
5.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吴津津以其父亲吴某甲工地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得被害人尤某某以0.43万元价格购买的黑羊2只。
6.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吴津津以其父亲吴某甲工地急需用钱为由,骗得被害人尤某某5万元。
7.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吴津津冒充其父亲吴某甲的名义,以工地食堂购买用具为由,骗得被害人尤某某3.1万元。
8.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吴津津以其奶奶生病住院为由,骗得被害人尤某某0.2万元。
9.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吴津津冒充其父亲吴某甲的名义及以自己的名义,以工地赔偿工人需要资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尤某某3万元。
10.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吴津津冒充其父亲吴某甲的名义,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尤某某2.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津津如实供述自己大部分的罪行;已退还给被害人尤某某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吴津津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津津的供述和辩解;
5.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响水县公安局提供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津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津津犯罪以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 军
检察官助理:孙利平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津津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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