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洪涛,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74********,汉族,大学文化,呼伦贝尔市**局**,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路,住址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2016年9月26日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8月2月,因涉嫌贪污罪被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拉尔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洪涛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吴洪涛任呼伦贝尔市**局**期间,呼伦贝尔市**局为投标“那尼线”公路及“根拉线”公路工程,采取职工融资的方式来解决用于招投标、投标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因此项费用无法直接列入施工成本,呼伦贝尔市**局采取违规的方式,虚开工程款列入施工成本并套取出来,用一部分返还了职工的融资款本金及利息,其中11299600元存入呼伦贝尔市**局**科单某某名下**银行尾号****卡内。
2013年9月29日,“那尼线”工程招标工作全部结束后,吴洪涛为帮助**银行的同学张某某完成揽储任务,授意单某某将其名下尾号****银行卡内套取的虚开工程款人民币300万元转入张某某提供的尾号****银行卡内为其完成揽储任务,事后吴洪涛将上述人民币300万元,分别于2013年10月14日、于2013年10月18日分两次在**银行以提取现金的方式侵吞。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吴洪涛被海拉尔区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个人档案及政府文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吕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洪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洪涛利用其在呼伦贝尔**局任**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