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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浩旗、黄洪定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吴浩旗,性别:**1986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2271986**********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镇**路**区(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号)。2003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0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洪定,性别:**,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2271970********,**族,**,个体,住宁波市鄞州区**镇**村**路(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镇**村**房**号)。1993年8月因犯流氓罪、抢劫罪被原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7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浩旗、黄洪定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19日,经被告人黄洪定介绍,被告人吴浩旗将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上张村老年协会东边雷竹田边的地基,以1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章某某。2012年6月,经被告人黄洪定介绍,李某某负责建房并收取了章荣华支付的2万元建房款。

2012年7月15日,被告人吴浩旗隐瞒上述事实,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22万元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陈某某。被害人陈某某向被告人吴浩旗共计支付3万元,发现被骗后未支付剩余款项。

2012年12月左右,被告人吴浩旗同意由被告人黄洪定出售上述房屋。2012年12月2日,被告人黄洪定隐瞒前述事实,收取了被害人汤某某夫妻的购房定金1万元。同月18日,被告人黄洪定、吴浩旗和被害人汤某某夫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49万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被害人汤某某夫妻,并收取了房屋首付款30万元。之后,黄洪定又向汤某某收取5万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吴浩旗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黄洪定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收条、协议、转账凭证等;

2.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浩旗、黄洪定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浩旗、黄洪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浩旗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青

                                2020年12月8

附件

1.被告人吴浩旗、黄洪定均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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