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邛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吴浩,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3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镇**村**组,2020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浩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吴浩窜至邛崃市文君街办金桂街“边缘地带”网吧上网。于次日(8日)凌晨6时许,窜至边缘地网吧二楼169号包间门口,趁被害人陆某某熟睡之机,盗取电脑桌上华为牌matepro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4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浩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怡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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