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吴浩,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村**组**号,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小区**栋**楼**号,无业。2016年1月28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吴浩窜至陕西省渭南市前进路**广场B馆**网咖,趁被害人苌某某在电脑桌旁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国美牌手机盗走,后因故将手机遗弃。
2、2020年7月5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吴浩窜至陕西省渭南市**路**网咖,趁被害人张某某在电脑桌旁熟睡之机,将其掉在地上的VIVO手机盗走。变卖获赃款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91元。
3、2020年7月7日9时许,被告人吴浩窜至本市新城区**路**网吧,趁在此网吧上网的被害人刘某某在电脑旁熟睡之机,将其放在键盘下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后将盗窃手机变卖,获赃款人民币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现场指认笔录、调取视频记录、观看视频记录;3.价格认定书;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浩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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