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吴海,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8********,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伦亮,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5********,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街**号,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加上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二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涛,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4********,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穿青人,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2********,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5********,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期**号楼**单元**层**号,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期**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彝族,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1********,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村**组,现住贵州省**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0********,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91********,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村**号,现住河南省镇平县**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海、张伦亮等九人敲诈勒索、诈骗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吴海与张伦亮、杨涛等人以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没有购买保险等违章车辆为目标,故意驾车制造对方全责或主责的交通事故,并利用对方司机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担心被交警处罚的心理,敲诈他人财物。
1、2020年3月12日下午,吴海、小某甲(另案)及小某甲朋友(另案)驾驶一辆白色大众轿车在大方县**镇**村**路小地名石垭口处故意与陈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贵10****农用车制造交通事故,借此敲诈陈永军6600.00元,后吴海、小某甲、小某甲朋友共同分赃;
2、2020年3月30日晚,吴海、朱某某(另案)、周某某驾驶一辆大众轿车在大方县高店派出所下面的路上故意与张某甲驾驶的云C04691货车制造交通事故,借此敲诈张某甲3400.00元,张某甲付款后发现事情不对劲,向朱某某要求返还财物,后朱某某于2020年4月1日将3400.00元返还;
3、2020年4月2日,吴海、朱某某、小某乙(另案)驾驶一辆红色宝马轿车在三元乡境内故意与王某某驾驶的贵BQ****红色三轮车制造交通事故,借此敲诈王某某6800.00元,后吴海、朱某某、小某乙共同分赃;
4、2020年5月9日凌晨,吴海、卢某某、李某甲(另案)驾驶贵A6****白色奔驰轿车在大方县大方镇白石村奢香古镇故意与万某某酒后驾驶的贵F9****白色长安逸动白色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借此敲诈万进松18800.0元,后吴海、卢某某、李某甲共同分赃;
5、2020年5月20日凌晨,吴海、张伦亮、章某某、曹某某、周某某、小某丙(另案)驾驶一辆川A4****奥迪轿车在纳雍县**路上故意与郭某某驾驶的贵FP****红色三轮车制造交通事故,借此敲诈郭某某16660.00元,后吴海、张伦亮、章某某、曹某某、周某某、小某丙共同分赃;
6、2020年5月29日凌晨,吴海、卢某某、李某甲、宏某某(另案)、黎某某(另案)、小某丁(另案)驾驶一辆奥迪A6轿车在大方县**镇**村小地名石羊坟处故意与李某乙酒后驾驶的一辆贵FY****白色五菱面包车制造交通事故,借此敲诈李某乙8800.00元,后吴海、卢某某、李某甲、宏某某、黎某某、小某丁等人共同分赃;
7、2020年6月10日凌晨,吴海、杨涛、杨某某、李某甲驾驶杨某某的贵FD****黑色吉普牌越野车在大方县九驿大道与杜鹃大道交叉路口处故意与张某乙酒后驾驶的贵J0****白色雪佛兰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借此敲诈张某乙38880.00元,后吴海、杨某某、杨涛、李某甲共同分赃;
8、2020年6月16日凌晨,吴海、李某甲、高某某、杨涛驾驶高某某贵FD****克莱斯勒轿车在**厂对面故意与张某丙酒后驾驶的贵F9****黑色中华牌越野车制造交通事故,借此敲诈张某某32800.00元,后吴海、李某甲、高某某、杨涛共同分赃;
9、2020年6月20日12时左右,吴海、张伦亮、杨涛驾驶杨涛的贵FD****黑色吉普牌越野车在大方县**镇小地名十六公里处故意与阳某某驾驶的农用拖拉机制造交通事故,借此敲诈勒索阳某某60800.00元,至案发时已给付35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李某乙等人陈述;4.被告人吴海、张伦亮等人的供述及辩解;7.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张伦亮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伦亮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高某某、杨某某、章某某、曹某某、卢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杨涛、周某某系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海、张伦亮、高某某、杨某某、卢某某、曹某某、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吴海、张伦亮、杨涛、周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卢某某、曹某某、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海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张伦亮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杨涛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有智
检察官助理 周艺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海、张伦亮、杨涛、周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卢某某、曹某某、章某某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证人名单1份、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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