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吴海宝,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94********,初中文化,个体,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小区**组团**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建冬,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满族,锡林浩特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84********,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生活区**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海宝、康建冬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吴海宝、康建冬伙同马某某(另案起诉)谎称给白某某办理贷款,以办理贷款需要客户名下有财产为由,让白某某贷款买下吴海宝的捷达轿车,在贷款打到吴海宝账户后,三人将捷达轿车省外售出。致使白某某名下多出贷款金额66800元。
2019年2月,被告人吴海宝、康建冬伙同马某某、张某某(另案起诉)谎称给曾某某、陆某某办理贷款,以办理贷款需要客户名下有财产为由,让陆某某贷款买下吴海宝名下的吉普自由客越野车,在贷款打到吴海宝账户后,四人将吉普自由客省外售出。致使陆某某名下多出贷款金额10200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吴海宝、康建冬伙同马某某、张某某谎称给萨某某、额某某办理贷款,以办理贷款需要客户名下有财产为由,让萨某某、额某某贷款买下吴海宝名下的坤宝X65轿车,在贷款打到吴海宝账户后,四人将坤宝X65轿车省外售出。致使额某某名下多出贷款金额58588元。
2019年4月,被告人吴海宝、康建冬伙同马某某、张某某,谎称给刘某某、魏某某办理贷款,以办理贷款需要客户名下有财产为由,让刘某某、魏某某贷款买下吴海宝名下的迈腾轿车,在贷款打到吴海宝账户后,四人将迈腾轿车省外售出。致使刘某某名下多出贷款金额127515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海宝、康建冬伙同他人诈骗作案四起,涉案金额3549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海宝、康建冬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宝、康建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海宝、康建冬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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