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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海滨、刘荣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吴海滨,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27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15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撤销缓刑后,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03年11月7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荣,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省娄底市**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海滨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荣、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0日至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6日、2020年2月7日至21日、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l.2019年7月8日,付某某联系被告人刘荣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刘荣收到钱后从居住于娄底市娄星区**街**小区**栋**房的被告人吴海滨处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重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随后,刘荣在娄底市娄星区石玉街莫林风尚酒店附近将所购买的冰毒和麻古交给了付某某。

2.2019年7月13日下午,付某某联系被告人刘荣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450元,刘荣收到钱后转帐给被告人吴海滨,在刘荣的安排下,付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街**小区**栋**房从吴海滨处拿到其购买的重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和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7月17日中午,付某某联系被告人刘荣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刘荣收到钱后转帐给被告人吴海滨,在刘荣的安排下,付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街**小区**栋**房从吴海滨处拿到其购买的重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和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6月底的一天,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吴海滨购买300元毒品,在收到李某某微信转账后,吴海滨将重约0.4克甲基苯丙胺和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用烟盒子装好放在娄底市娄星区**街**小区附近路边绿化带,由李某某取走。

5.2019年7月21日晚上,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吴海滨购买300元毒品,在收到李某某微信转账后,吴海滨在娄底市娄星区**街**坊小区将重约0.5克甲基苯丙胺和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李某某。

6.2019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吴海滨在娄底市娄星区**街**小区**栋**房贩卖重约0.4克甲基苯丙胺和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李某某。

7.2019年7月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海滨在娄底市娄星区**街**小区**栋**房以666元的价格贩卖重约0.8克甲基苯丙胺和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梁某某。

8.2019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海滨在娄底市娄星区**街**小区**栋**房以850元的价格贩卖重约0.8克甲基苯丙胺和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梁某某。

9.2019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吴海滨在娄底市娄星区**街**小区**栋**房以640元的价格贩卖重约0.8克甲基苯丙胺和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梁某某。

10.2019年7月20日21时,被告人吴海滨在娄底市娄星区泊庭酒店楼梯间以350元的价格贩卖重约0.5克甲基苯丙胺和0.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被告人刘某某。

11.2019年7月22日15时许,微信名“蜗蜗总代理(前前爸)”的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在收到其转账的200元后,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吴海滨购买550元毒品,并要求吴海滨按350元和200元的价格分装毒品,收到刘某某的微信转账后,吴海滨将分别装有重约0.5克甲基苯丙胺和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以及重约0.2克甲基苯丙胺和0.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两个袋子放在娄底市娄星区玫瑰花园酒店的楼梯间,然后将位置发给刘某某,刘某某告诉微信名“蜗蜗总代理(前前爸)”通过微信联系吴海滨后取走了自己购买的毒品,随后,刘某某在瑰花园酒店的楼梯间也取走了自己购买的毒品。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吴海滨在娄底市娄星区**街**小区**栋**房的租房内容留梁某某、刘某某、刘荣、李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吴海滨在娄底市娄星区**街**小区**栋**房的租房内容留刘荣、张某某及一名女子(身份未查明)吸食毒品。当日15时许,吴海滨又在该租房内容留李某某、李某某、刘荣、张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吴海滨在娄底市娄星区**街**小区**栋**房的租房内容留付某某、刘荣、张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吴海滨、刘荣、刘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街**小区**栋**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吴海滨所住卧室衣柜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3.7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7.06克。

到案后,被告人吴海滨、刘荣、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述不讳。

综上,被告人吴海滨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1次,数量共计46.57克;被告人刘荣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次,数量共计1.4克;被告人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次,数量0.2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旷某某、肖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海滨、刘荣、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海滨、刘荣、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销售,情节严重,数量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且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刘荣、刘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帮助,其中刘荣多次提供帮助。三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吴海滨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荣、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海滨、刘荣、刘某某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吴海滨、刘荣、刘某某均系主犯,吴海滨系一人犯数罪,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吴海滨、刘荣、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海滨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吴海滨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荣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剑刚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均被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碟5张

3.证人及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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