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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海金容留他人吸毒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吴海金,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号。2013年2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5年9月2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海金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吴海金在其租住的醴陵市**镇**街**庙附近的房屋内三次容留瞿某某(已行政拘留)吸食冰毒:2019年10月21日17时许,吸毒人员瞿某某从绰号“齐叔”(基本情况不详,现在逃)的人处购买冰毒后,在被告人吴海金的出租屋二楼内利用自制“溜冰壶”采取烧板的方式吸食冰毒,之后被告人吴海金吸食了剩下的冰毒;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瞿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将“溜冰壶”内的水倒出用电磁炉蒸发干净过滤出冰毒,然后再利用“溜冰壶”采取烧板的方式吸食了过滤出的冰毒,之后被告人吴海金吸食了锡纸上剩下的冰毒稠液;2019年10月23日11时许,“志别”(基本情况不详,现在逃)来到被告人吴海金的出租屋,将带来的“溜冰壶”内的水倒出用电磁炉蒸发干净过滤出冰毒。之后,瞿某某来到被告人吴海金的出租屋,利用“溜冰壶”采取烧板的方式吸食了由“志别”过滤出的冰毒,被告人吴海金也烧板吸食了锡纸上剩下的稠液。后被告人吴海金和瞿某某被醴陵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扣押被告人吴海金、瞿某某二人吸毒用的“溜冰壶”一个。经对被告人吴海金、瞿某某的新鲜尿液进行毒品成分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阳性。

到案后,被告人吴海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抓获经过、(2012)醴法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瞿某某、邹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海金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光盘;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醴公(白)公检[2019]0540-0541;5、搜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海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金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海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因其有曾经故意犯罪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海金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泺榕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海金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涉案物品吸毒壶一个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并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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