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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涛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06号

被告人吴涛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94********,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住**乡**村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1时许,被告人吴涛去至本市**镇**社区**路**号路边,见被害人徐某某的1辆小轿车停放在上述路段,遂拉开车门盗走车内现金2430元,后逃离现场。2020年6月8日12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社区**街**网吧将吴涛抓获,当场缴回被盗现金221元并发还被害人,其余款项未能起回。破案后,吴涛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徐1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涛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涛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828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涛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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