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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涛盗窃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吴涛,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7********,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栋**单元**楼。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盗窃、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1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吴涛到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二楼护士站,将护士台上的一台黑色华为手机盗走。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310元。

2.2020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吴涛到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四楼28床,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病床上的黑色华为手机盗走。

3.2020年3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吴涛到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门诊三楼,见党建办办公室没人,便进入办公室将被害人郭某某放在办公桌上钱包内的人民币700元及其儿子余某某的身份证盗走。当天23时许,被告人吴涛再次到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四楼71床,将被害人谭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台黑色华为麦芒手机盗走。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380元。

4.2020年3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吴涛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二楼,见财务室没人,便进入财务室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手提包内的一个紫色女式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购物卡、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

2020年3月1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吴涛抓获,从其身上追回部分赃款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涛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禹辉

                                  检察官助理:杨燕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涛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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