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吴淑敏,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6********,汉族,大专文化,**商会**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后**村**号,现住仙居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淑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吴淑敏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吴淑敏跟随朱某甲(已起诉)前往澳门赌场,期间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吴淑敏在明知朱某甲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偿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帮助伪造借条、伪造担保人签字等方式,帮助朱某甲以借款名义向他人骗取钱款,所得赃款用于偿还朱某甲巨额债务及高额利息等。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吴淑敏明知朱某甲有大额资金周转问题,仍帮助其伪造他人向朱某甲分别借款350万、480万的两张借条,以证明朱某甲有还款能力,后朱某甲通过该两份借条,进一步获取沈某某的信任,于2019年6月21日以调资放利为由骗得沈某某140万元。案发前,朱某甲已归还被害人沈某某12万元左右。
22019年7月初,被告人吴淑敏明知朱某甲要以蔡某某(另案处理)的名义向沈某某借款,用于解决资金周转的问题,仍向沈某某谎称自己朋友蔡某某需要借款还贷,并将朱某甲提供的蔡某某身份材料、以及朱某甲伪造的房产证提供给沈某某,同时按照朱某甲的指示,在蔡某某出具的借条担保人处伪造蔡某某父母的签名及捺印,获取沈某某的信任,于2019年7月9日合伙骗得沈某某230万元。案发前,朱某甲已归还被害人沈某某2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付款回单、银行转账明细、借条、名片、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证明书、银行贷款信息、控告状、个人信用报告、户籍信息、前科查询;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杨某某、郑某某、陈某甲、朱某丙、王某己、王某庚、应某某、朱某丁、盛某某、吕某某、陈某乙、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淑敏、同案人朱某甲、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淑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淑敏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淑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炳亮
检察官助理:金银珠
2021年1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淑敏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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