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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清义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吴清义,男,198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号。被告人吴清义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3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6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吴清义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3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清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吴清义至灌云县**镇**村的任某某家,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后被发现后逃跑;

2.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吴清义至灌云县**镇**村**组贺某某家,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吴清义至灌云县**镇**村陈某某家,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吴清义至灌云县**镇**村**组张某某家,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两个小金牌,重约12克,价值人民币2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陈某某、贺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清义供述和辩解;

5.灌云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清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清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清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清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清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兆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清义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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