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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清容盗窃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吴清容,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5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同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清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清容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吴清容利用其自制的钢筋盗撬工具,多次窃取他人电动车,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吴清容到漳州市龙文区第三医院住院部2幢楼下靠近停车场处,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龙文****号黑色“绿丰”牌电动车盗走。经漳州市龙文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2227元(人民币,下同)。

2.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吴清容到漳州市龙文区香榭花都小区8幢楼下“乐鹏购物”商店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芗城****号黑色“育能”牌电动车盗走。经漳州市龙文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2431元。

3.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吴清容到漳州市龙文区南昌花园小区旁的“老妈客家宴”餐饮店门口,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芗城****号黑色“日田”牌电动车盗走,后停放于漳州市芗城区圣王大道与北环城路叉口准备出售。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归还失主。经漳州市龙文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2404元。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吴清容在漳州市芗城区丹霞星城一期停车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时使用的自制盗窃工具、身着的衣物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过程、发还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林某某、邹某某等3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清容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龙文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犯罪现场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清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清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70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清容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清容没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清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清容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瑾

检察官助理:张婧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清容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为1385055****。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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