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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清征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415号 

 被告人吴清征,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汽车城宿舍**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清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于2020年11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吴清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 年4 月6 日凌晨3 时许,被告人吴清征利用工具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路**综合商店卷帘门剪破,随即潜进入该店铺内盗窃香烟。

2.2020 年5 月6 日凌晨4 时20 分,被告人吴清征伙同外号叫“林某甲”、“乐某某”等人利用工具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路** 号**小区**店铺的卷帘门剪破,吴清征随即潜进入该店铺内盗窃香烟。

3.2020 年5 月11 日凌晨4 时许,被告人吴清征伙同外号叫“林某甲”、“乐某某”等人利用工具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镇**大道**号**商行的卷帘门剪破,吴清征随即潜进入该店铺内盗窃香烟。

4.2020 年6 月14 日凌晨4 时许,被告人吴清征伙同外号叫“林某甲”、“乐某某”等人利用工具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路**商行的卷帘门剪破,吴清征随即潜进入该店铺内盗窃香烟。

被告人吴清征于2020年4月期间,将其盗窃所得的部分烟酒分两次售卖给琼海市的烟酒商店老板郑某某,获利278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乙、陈某甲、陈某乙 、梁某某的陈述; 

    3.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清征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指认相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清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清征四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清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清征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清征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丹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清征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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