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清林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8〕544号

被告人吴清林,曾用名吴刘兴,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82********,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村委会****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镇丁村一出租屋。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5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7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清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6日20时30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清林在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西路国税局门口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粒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王某某。双方交易完毕后便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吴清林处扣押到手机一部、人民币300元;从购毒人员王某某处扣押到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清林的供述与辩解;

5.毒化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清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0.0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刁伟颖

检察官助理:孙媛媛

2018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清林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物品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依法应予没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