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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清泉抢劫案)_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吴清泉,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广东省英德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住址广东省海丰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经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清泉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同年3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4月28日,被告人吴清泉与莫某某、吴某甲(均已判刑)密谋抢劫,吴某甲提供了被害人谭某某的基本情况,三人确定谭某某为抢劫对象。同年4月29日8时许,莫某某、吴清泉乘车至广东省英德市望埠镇,莫某某电话寻呼谭某某,以楼面工程施工为由,骗谭某某前往英德市望埠镇望河居委会高良村南面一闲置楼房内,莫某某持刀对谭某某实施抢劫,吴清泉持刀从房内走出协助莫某某抢劫,期间遭到谭某某的反抗,莫某某遂用刀欲刺向谭某某,误伤吴清泉左手手臂,莫某某又持刀多次刺向谭某某的颈部致其死亡。后莫某某将谭某某的尸体拖进楼房内,带走谭某某持有的手机、寻呼机、现金人民币360元,并驾驶谭某某的摩托车搭载吴清泉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吴清泉一直潜逃至外地逃避侦查。2019年12月28日,吴清泉在广东省海丰县可塘镇双桂山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等物证;

2.书证:同案人莫某某、吴某甲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清泉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清泉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私有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清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扬奕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清泉现羁押于广东省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共5册,光盘共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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