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Z229号
被告人吴清绿,女,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江门台山,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镇**村**号,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广场**幢之**,2019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因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清绿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吴清绿通过虚构事实,以有能力帮助他人免除交通违章、违法处罚和帮助他人办理工作调动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区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共计人民币159000元。
1. 2018年10月,被告人吴清绿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区某某免除交通违章处罚,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3000元。
2.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吴清绿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黄某某免除交通违法处罚,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1000元。
3.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吴清绿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魏某某免除交通违法处罚,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5000元。
4. 2019年7月,被告人吴清绿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工作调动,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00000元。
5. 2019年9月,被告人吴清绿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叶某某免除交通违法处罚,诈骗被害人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清绿退出赃款人民币21000元,其余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和个人电子回单复印件、借据复印件、短信回复截图复印件、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收据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莫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区某某、黄某某、魏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清绿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清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清绿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清绿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清绿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小敏
检察官助理:陈海华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吴清绿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三册(含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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