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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炳明非法持有毒品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19〕461号

被告人吴炳明,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号楼**室。曾因吸毒,于2019年3月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7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炳明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2019年6月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16日间,被告人吴炳明通过互联网向微信昵称为“累”(另案处理)的人购买了三次毒品,“累”通过快递将毒品邮寄给被告人吴炳明。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吴炳明第三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累”人民币8000元用于购买毒品。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吴炳明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号楼下接收由“累”通过快递邮寄过来的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携带的快递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82.32克、麻古18.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照片)等;

2.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银行交易明细等;

3.证人夏某某、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炳明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检查、辨认、称重、封存、电子数据检查及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炳明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炳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伟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炳明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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