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吴燕,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88********,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宜兴市**镇**村**桥**号。被告人吴燕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吴燕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燕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吴燕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燕,听取了被告人吴燕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吴燕至宜兴市**街道俞某某经营的**手机店,谎称要给丈夫购买手机,但其丈夫在外找车位需要将手机拿出店外给丈夫选,骗取俞某某信任后将价值人民币10200元的三部苹果手机带出店。后被告人吴燕至**数码港将手机出售得款人民币8000元。
2.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吴燕在宜兴市对受害人张某某谎称可以通过帮助办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再提升信用卡额度的方式来套现现金,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帮张某某办理了7张信用卡,以帮忙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将张某某的8张信用卡拿在自己身上,多次刷卡套现、消费共计人民币183463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吴燕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万某某代被告人吴燕退出人民币10200元,已发还给俞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记录、银行卡明细、收条、宜兴市公安局扣押、发还
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 证人万某某、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燕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燕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燕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群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换押证1份。
4.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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