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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爱广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吴爱广,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号。被告人吴爱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2月16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又因吸毒,于2015年1月2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再因赌博,于2015年4月2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爱广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吴爱广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吴爱广和顾修刚、张刘刚、张飞(后三人均已判刑)多次在东海县**镇开设赌场,并分工负责召集参赌人员、确定赌博的地点、方式并约定分成比例,另雇佣刘某某、朱某某(二人已判刑)抽头、对账,吴某甲、韩某某(二人已判刑)驾车接送参赌人员,吴某乙(已判刑)站岗放哨,共抽头渔利人民币(以处币种均为人民币)56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爱广和顾修刚、张刘刚、张飞在东海县**镇**村北吴某丙承包的小树林屋内开设赌场,供多人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顾修刚参与赌博,刘某某、朱某某负责抽头、对账,本次抽头渔利22万余元。

2.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爱广和顾修刚、张刘刚、张飞在东海县**镇**村北吴某丙承包的小树林屋内开设赌场,供多人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刘某某、朱某某负责抽头、对账,本次抽头渔利16万余元。

3.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爱广和张刘刚、张飞在东海县**镇**村卢某某家看鱼塘的小屋内开设赌场,供多人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刘某某、朱某某负责抽头、对账,本次抽头渔利6万余元。

4.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爱广和张刘刚、张飞在东海县**镇**村一养殖场的屋内开设赌场,供多人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刘某某、朱某某负责抽头、对账,本次抽头渔利6万余元。

5.2017年10月26日晚上,被告人吴爱广和顾修刚、张刘刚、张飞在东海县**镇**村卢某某家看鱼塘的小屋内,开设赌场供多人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刘某某、朱某某负责抽头、对账,本次抽头渔利6万余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抓获54人,扣押赌资21.635万元。

被告人吴爱广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东海县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0049号刑事判决书、东公(治)行罚决字〔2017〕2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何某某、牟某某、吴某丁、孙某某、王某某、颜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及同案人顾修刚、张刘刚、张飞、刘某某、朱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吴爱广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爱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爱广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爱广与他人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吴爱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吴爱广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爱广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爱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春波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4月30

附:1.被告人吴爱广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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