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吴狄,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4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4********,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园**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号。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被告人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1********,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乡**路**园**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街**号。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尉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6********,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北辰区**艺术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号。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狄、赵某某、云某某、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 12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吴狄、赵某某、云某某、尉某某酒后步行至本市南开区红旗路与津河南路交口水畔花园小区停车场门前,被害人仝某某因醉酒不能站立,同行被害人杜某某向过路行人请求帮助搀扶被害人仝某某,被告人吴狄、赵某某上前搀扶被害人仝某某时,因被害人仝某某挥手打到被告人吴狄,被告人云某某随即上前殴打被害人仝某某面部,后被告人吴狄、赵某某、云某某共同对被害人仝某某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尉某某也对被害人仝某某实施殴打。被害人杜某某上前劝阻时,遭被告人吴狄殴打并拽倒在地,后被吴狄、赵某某殴打致伤,其驾驶车辆亦被被告人吴狄、赵某某毁损。2018年9月21日,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杜某某鼻部多发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面部软组织挫伤、体表皮肤擦伤,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2018年9月21日,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仝某某双眼眶壁多发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其面部软组织挫伤、双眼挫伤,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尉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吴狄、赵某某、云某某逃跑;2018年9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吴狄、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9月14日0时20分许,被告人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被害人杜某某、仝某某受伤照片及被损车辆照片,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存根),悔过书、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仝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刘某某、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狄、赵某某、云某某、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狄、赵某某、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云某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狄、赵某某、云某某、尉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狄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铁
代理检察员:王国统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狄、赵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云某某、尉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杜某某、仝某某附带民事诉讼。
4.随案移送起诉书23份、量刑建议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