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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狄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吴狄,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77********,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路**号**单元**室,现住九江市濂溪区**道**栋**单元**室,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6日被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缓刑,连同前罪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九江市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九江市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九江市瑞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狄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向九江市瑞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九江市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吴狄在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建材城对面的**公馆**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汪某某、游*毅(音)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二、妨害公务罪

2020年6月17日下午,在九江市濂溪区庐山大道**苑小区,被告人吴狄拒不配合瑞昌市公安局的依法传唤,驾驶赣******吉利越野车冲撞赣******出租车和赣******哈弗车,意欲逃跑,民警陈某某、宋某某、徐某某遂使用电击枪、警棍将被告人吴狄制服。因被告人吴狄的抗拒,造成民警陈某某、宋某某、徐某某受伤,赣******出租车、赣******哈弗车受损。经鉴定,陈某某、宋某某、徐某某均为轻微伤。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吴狄在九江市濂溪区庐山大道**苑小区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关于2020年6月17日在九江市濂溪区**苑抓捕犯罪嫌疑人吴狄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狄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6.搜查、称量、辨认等笔录;7.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狄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狄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狄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狄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爱华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狄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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