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19〕947号
被告人吴献身,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11956********,汉族,小学,务工,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路**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7月23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献身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份,被告人吴献身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在给胡某某把脉后,使用自己配置的中草药,采取药浴的方式,为胡某某治疗风湿病。胡某某在铜山区**镇自己家中药浴过程中,出现发热、出汗等症状, 被告人吴献身又让胡某某盖棉被,后胡某某死亡。经鉴定,胡某某因高温药浴、包裹棉被致体液严重丢失,引起低血容量休克、循环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死亡与高温药浴、包裹棉被等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献身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献身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卓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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