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吴玉坤,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1********,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村**幢**号。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东,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村**幢**号。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玉坤、赵东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玉坤从向某某(另案处理)处收买了杨某乙、杨某甲、贺某某、向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持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7套;收买了李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5套;收买了胡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3套;收买了王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2套;收买了蔡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3套,合计20套,连同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1套,转售给被告人赵东,赵东以每套900元的价格收买上述银行卡后转售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杨某乙、杨某甲、贺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吴玉坤、赵东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玉坤、赵东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继明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玉坤、赵东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电子卷宗光盘壹碟、视听资料贰碟。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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