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吴玉宝,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阳县**街道**小区。被告人吴玉宝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2年10月19日、2020年3月11日分别被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拘役五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3日由泗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玉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吴玉宝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玉宝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吴玉宝到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南门西侧被害人陆某某经营的**超市,窃取5条硬中华香烟,1条大苏烟、1条好日子香烟、1条天子香烟、1条利群香烟、1条细支黄鹤楼香烟、5包硬中华香烟、4包软中华香烟、2包雨花石香烟,后将所盗香烟以2600元钱的价格卖在泗阳县**镇**古玩店。经认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4261元。
2.2020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吴玉宝到淮安市清江浦区**路被害人金某某经营的**超市,窃取5条软中华香烟、13条硬中华香烟、1条大苏烟、1条贵烟、2条小苏烟、3条云烟、1条宽窄香烟、1条利群香烟、4条芙蓉王香烟、1条黄鹤楼香烟、5条玉溪香烟。后被告人吴玉宝在泗阳县**镇**古玩店准备再次出售所窃得的部分香烟时被群众抓获。经认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14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卷烟价格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玉宝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玉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玉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玉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玉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玉宝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凤
检察官助理:陈彪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玉宝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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